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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发布日期:2014-11-13浏览次数:

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个人缴费提高20元,门诊报销费用段范围扩大

     本报讯(记者 肖姗) 记者昨从市人社局获悉,2015年度南京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也有所调整,老年居民由380元提高到400元,其他居民由460元提高到480元。据悉,目前南京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约110万人。

  学生儿童个人缴费仍为120元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80元提高至84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400元提高到440元,个人缴费由380元提高到400元。

  其他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80元提高至84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320元提高到360元,个人缴费由460元提高到480元。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60元提高至48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340元提高到360元,个人缴费仍为120元。

  大学生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至46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320元提高到360元,个人缴费仍为100元。

  参保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儿,个人不需缴费,参保费用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大学生由按学年缴费调整为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费

  此次政策调整,将大学生缴费方式由按学年缴费调整为按学制缴费。从2015年度开始,新入学大学生入学报到时按学制年限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其医疗待遇享受期为入学当年9月1日至毕业当年8月31日。因转学、退学等原因不能继续享受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退还所余学年个人医保缴费部分。

  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可按大学生参保规定继续参加当年度我市居民医保,按大学生当年缴费标准缴纳半年费用,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另外,对参保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其父母所在单位按“男单女双”每年补助50%,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提高居民医保门诊待遇

  自2015年1月1日起,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门诊报销费用段由200—800元调整为200—900元,门诊费用能多报销了。与此同时我市还将门诊大病病种中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扩大至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按现行门诊大病待遇支付。

  根据规定,参保居民可在12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医保费预存到有社保代扣关联关系的工商银行卡中,由工商银行统一代扣,从2015年1月1日起享受2015年度医保待遇。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不享受明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一年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9万元。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36万元。如果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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